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8号之二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源村18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8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