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16民初4232号
原告成都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龙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广都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良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孟、凌静雯、被告广都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广都社区承认良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良龙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广都社区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本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良龙公司已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工程已经验收、结算,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广都社区理应及时向良龙公司支付工程款。良龙公司要求广都社区支付工程款551136.4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1136.4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由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涛
法官助理 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