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6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人居都市阳光1幢1**2层6号。 法定代表人:**彬。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中铁瑞城大厦901室。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503130181820220000171)提供担保。2022年1月17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流××村镇银行华阳支行的银行账户0188××××1962内存款10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