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天弘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2民初2205号
原告:成都市天弘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光明村16组1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任锦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3幢附5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天弘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天弘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天弘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天弘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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