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111民初41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5栋21楼2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燚欣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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