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4331号
原告:四川良诚美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40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源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8层9号。
法定代表人:程亚晖。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栋15层1502、1503号。
法定代表人:安磊。
原告四川良诚美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四月十五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良诚美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良诚美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良诚美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四川良诚美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周廉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