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802民初11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叶擘,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亚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波,该公司广元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曾阳,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广元分公司订立《设计合同》,被告分公司按国家标准对原告的**口腔万达门诊部进行装饰装修设计。原告依约定给付被告设计费1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全套设计图纸。原告在依被告设计图纸施工中发现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无法继续施工,因此变更设计产生各项费用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设计合同》,诉请被告赔偿因设计缺陷造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01315元,诉请被告返还设计费用13500元。
被告辩称:1、被告具有设计相应资质,已按原告设计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并向原告出具了全套设计图纸,被告签章确认,因此不应当解除合同。2、被告是依原告提供的平面图作出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原告现已完成装修施工,没有诉称的因设计缺陷所致的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形,被告不应承担责任。3、原告万达诊所已完工使用,但一直未给付余下设计费31500元。综合上述观点,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并反诉诉请原告给付设计费315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8年8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利息。
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辩称:被告设计图纸在施工中出现缺陷后,原告未按被告图纸进行施工,因此原告未认可被告设计,而且被告提交设计图纸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6天时间,请求驳回原告反诉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原告四川**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订立《设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室内、外装饰设计,并同意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项目地址:利州区万缘路1号**口腔万达诊所。二、项目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三、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建筑结构。四、设计内容:室内、外装饰设计及要求。1、装饰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地面、墙面及所要装饰部分的平面、立面、顶面、家具、地面、水电布置图,室内、外墙面及广告位设计等全套施工图纸,该图纸必须符合行业及主管部门的一切要求。2、按照甲方和行业及主管部门对该装饰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乙方必须提供全套效果图。3、所有图纸须确保做法规范、清楚、详实,能方便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外观及隐蔽工程施工并按图纸材质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和施工。五、设计要求及设计时间。1、根据甲方所协商的设计风格、设计量以及内容要求设计时间是6天,即2018年8月3日前提供设计方案(指施工图、效果图等全套图纸,下同)。2、乙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内的国家标准,必须满足和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万达物业方的各项要求、规范,若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均无条件按损失的2倍进行赔偿。3、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乙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日,向甲方赔偿每天伍仟元的违约金。六、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确定项目的设计费为30元|平方(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合设计费用45000元。2、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在项目开工后支付30%;施工、效果图全部交付后,甲方支付40%,在项目完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余下的30%(乙方须提供正规税务发票)。4、本项目全部完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才能终止。5、若乙方经过比选中标本工程的工程施工,则本次设计费全免。七、其它责任。1、乙方须派人员到现场堪察的,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2、设计方案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变更设计,乙方须无条件进行配合和义务变更。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进行现场指导,并对施工中遇到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完善和提出解决方案,以利该工程须利完成。6、乙方负责本合同所列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的验收。
2018年8月2日,原告给付被告设计费13500元。其后,被告依原告提供的平面图完成设计图纸并提交与原告,原告方签字确认。2018年9月-10月,原告、被告及施工方就装修装饰设计中的变更事项进行了数次沟通。
2019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称被告设计图纸存在重大设计缺陷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解除双方的设计合同并要求赔偿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
2019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一、原告诉称设计缺陷及变更损失:1、原设计混凝土梁柱尺寸与现场不符、没有梁柱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后变更为钢架结构的建造费用。2、原设计三楼CT室、牙片室隔墙12墙不符合卫生标准,后更改为40墙费用。3、原一、二、三楼椅位、椅位气管及水循环没有设计给排水,后增加给排水产生的费用。4、原三楼形象墙设计方向不对,后变更中产生的部分拆出、重建费用。5、原一、二、三楼设计照明度不够,后增加灯线费用。6、原一楼大厅吊顶施工图与效果图不符,后增加木工板基层费用。7、原设计手术室材料不符合医疗规定,后更改为无菌材料费用。8、原CT室门设计不符合医疗规定,后更改为无铅门费用。
二、原告申请对被告制作的施工图纸中的18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标准、及该18项设计内容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没有专业机构具备本案鉴定内容的相关资质,双方当事人也未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因此未能委托鉴定。
该鉴定申请中,原告申请以《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进行鉴定标准,被告辩解应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标准,双方均未提供其它鉴定标准。
三、本案诉讼中,原告**口腔万达诊所已营业。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订立的《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诉请解除该《设计合同》,因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向被告提交设计施工图纸,双方订立合同目的已实现,因此本院不支持此诉请。
原告诉称被告设计缺陷造成损失,从而申请相应鉴定,因四川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备案专业机构没有相应鉴定资质,原、被告也没选择具备相关资质鉴定机构,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不能确认原告诉称的设计缺陷,亦无法支持原告诉称的相应损失。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因原告诉称被告设计缺陷造成损失未得到支持,而且被告已完成设计工作,因此本院不支持此诉请;被告反诉诉请原告给付余下设计费用,基于前述裁判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口腔医疗有限公司诉请;
二、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设计费3150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73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 贾 彬
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
二0二0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