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517号
***、彭山区星艺室内装饰部、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与彭山区星艺室内装饰部、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5071元及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740元,执行费1517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74.81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9557.81元,并缴存执行费1517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