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14民终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大鼎世纪广场2栋15层。
法定代表人:程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装饰四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装饰四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星艺装饰四川公司向***支付14615元工程款。事实和理由:1、案涉报销单出具的背景系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在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与业主的诉讼中使用,不具有真实性。2、(2016)川14民终668号案件中就案涉工程进行鉴定,应当以该案中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量的依据;且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比照(2016)川14民终668号案件扣减5000元的油漆修补费且就工程价款打九折。
***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以收据的形式确认了与***的案涉工程价款,应当具有约束力。2、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未通知***就相应工程进行修补,不认可修补费5000元。3、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与业主以九折方式结算,与***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星艺装饰四川公司向***支付欠款545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经营乳胶漆的个体经营者。2015年,星艺装饰眉山分公司承接了眉山市东坡区九巷十坊主题酒店的装饰工程。星艺装饰眉山分公司与***达成口头协议,将承接的装饰工程中的墙面及家具的刷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给***。完工后,2015年12月30日,星艺公司眉山分公司向***出具一份费用报销单,载明:九巷十坊主题商城:白色透明面漆830㎡×85元/㎡=70550元、线条1600×15元/米=24000元,合计94550元,并加盖公司印章。嗣后,星艺装饰眉山分公司向***支付了40000元,尚欠***工程款54550元。
另查明,星艺装饰眉山分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登记成立,2016年4月20日登记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中,***与星艺装饰眉山分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出示了星艺公司眉山分公司确认的费用报销单,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完成承揽的工程后,星艺装饰眉山分公司应该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至今星艺装饰眉山分公司未向***支付所欠工程款54550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星艺装饰眉山分公司系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成立的分公司,现已经工商注销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该由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承担,故叶秀琼诉请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45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星艺装饰四川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欠款54550元。
二审诉讼过程中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提供(2016)川14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与((2016)川14民终6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1、案涉油漆工程业主另行修补,花费5000元,且该笔费用结算时业主予以扣减,故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也应当在***应得工程款中扣减5000元。2、因工程款存在返工情况,法院在判令最终工程价款结算时按九折计价,故***的款项也应当按照九折计算。***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且对于5000元的修补费,系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未及时要求***修补导致,与***无关。
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提川普鉴[2016]工鉴字第8号,欲证明案涉油漆工程经鉴定白色透明面漆为756.8㎡,线条316.91米。而非双方结算的830㎡与1600米。***质证意见为认可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但与***无关。且鉴定结论与结算的面漆数差距并不大,而线条数量差距巨大,根据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不排除鉴定机构漏算线条数量的情况。
对上述两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能否证明上述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论述。
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提供收条一份,欲证明已向***支付工程款4万元。***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且***在一审中也对此金额予以扣减。
***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星艺装饰四川公司就包含案涉油漆工程在内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业主于2015年12月底发生纠纷并退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工程款的计算基础依据系案涉报销单还是生效判决所涉的鉴定结论。二、生效判决确认的扣减5000元油漆修补款与工程款九折计算的事实对***是否具有约束力。
对于焦点一,首先,案涉报销单系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于***之间权利义务的证明,对该报销单的效力,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主张其出具的背景系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在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与业主的诉讼中使用,不具有真实性,故而不具有约束力。对此,在***对该陈述不予认可的前提下,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无有效证据对其陈述予以佐证。其次,虽然鉴定结论被生效判决所认可,但该生效判决处理的是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并未参与该纠纷之中,在鉴定结论本身也系证据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的径行使用,剥夺了***的诉讼权利。第三,案涉油漆工程具有特殊性,鉴定结论本身系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的鉴定,并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唯一性。故此,综合各方面因素,案涉油漆工程在***与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之间的结算应当以双方之间的报销单作为基础依据。
对于焦点二,保险单确认了***所做工程量白色透明面漆为830㎡、线条1600米,工程总计合计为94550元。但因***所做工程为包工包料的承揽方式,故***也应当对工程的修补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生效案件查明的事实,该工程确系业主自行修补花费5000元,该5000元应当从上述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抗辩系星艺装饰四川公司未及时通知其修补导致,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但结合星艺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的时间与后续退场等后果,再行苛责星艺装饰四川公司通知***进行修补,不具有可行性。故综合存在客观修补且花费5000元的事实,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星艺装饰四川公司另主张工程价款以生效判决确认的九折方式进行计算,因生效判决确认的九折记取方式系综合考量星艺装饰四川公司与业主之间整体工程未能最终竣工验收且有部分项目存在返工等整体工程综合事实的情况下的裁定,并不能简单的直接用于整体工程中的油漆工程。在双方的计算基础依据为报销单的情况下,本院对星艺装饰四川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经核算,星艺装饰四川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49550元。
综上,上诉人**装饰四川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欠款54550元”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欠款4955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8元,均由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