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6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卓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川,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四川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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