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2256号
原告成都互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互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互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山权
书记员 薛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