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互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十里大道2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妮娜,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三中园区金中路建设局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互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121执16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