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互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互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互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十里大道2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妮娜,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三中园区金中路建设局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互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121执16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