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261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江欣路68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嘉奇,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柠倩,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500号82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恩,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薇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盛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原告需重新组织新证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朱 俊
审判员 黄梦云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