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22民初184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丹霞镇水塘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68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7753Y。
法定代表人:**富,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丁杰,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7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诉被告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丁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丁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丁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