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6269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法定代理人:**(系***指定监护人),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女,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米米,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811044665。
被告:李斌,男,1986年1月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盘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7753Y。
法定代表人:丁伟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梅,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盘州市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淤泥乡居委会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7284。
负责人:万忠,系该政府乡长。
第三人:方成胜,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斌、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方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3元、保全申请费2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乙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吕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