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710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女,1968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谷娟,女,199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三原告诉讼代理人:何米米,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811044665。
被告:**,男,1986年1月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盘州市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淤泥乡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7284。
负责人:万忠(系盘州市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乡长、乡党委副书记),男,1981年6月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诉讼代理人:杨先龙(,男,1973年8月1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盘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7753Y。
法定代表人:丁伟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邹春梅(,女,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第三人:方成胜,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谷娟与被告**、盘州市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方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盘州市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方成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娟撤回对被告**、盘州市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方成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原告**、***、谷娟负担。
审判员  耿爱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蝶
书记员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