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9872号之二
申请人: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街道办起春路东方雅典城1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PJ3KC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盘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775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州市坪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黔0281民初987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对被申请人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619594.09元。现申请人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本案已结案并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