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品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6执保413号
因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品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鲁1426民初200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品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品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姜 明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