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782号之一 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邦德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申请费2270元,共计5346元,由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