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501号
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邦德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县品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粱堂镇**地村蒙馆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彬,经理。
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县品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