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保177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保全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住平原县,法定代表人***;
因***与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生效的(2021)鲁1426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名下268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大禹管业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德州平原支行的账户存款2684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姜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