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295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2栋2楼。
负责人:陈刚,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00632.8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100632.88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请求解除本案对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02××××1530账户内存款100632.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