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广州市海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邢瑞林。
委托代理人刘茗轩,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变更前)李耀华,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变更后)蔡霞,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日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施曙光。
委托代理人陈燕全,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昭迎适用简易程序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茗轩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燕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三极管等电子元器件。2012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截至2012年2月2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2998元;被告于2012年4月15日前支付175000元,余款在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签订上述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75000元,余款40799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7998元及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31日为8638.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欠原告货款407998元的事实及原告主张的利息均无异议。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还款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货款407998元的事实。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三极管等电子元器件。2012年4月2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截至2012年2月2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2998元;被告于2012年4月15日前支付175000元,余款在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75000元。因被告仍未支付余款407998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407998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因双方约定该款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故原告请求被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日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07998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州市海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4.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昭迎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 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