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海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7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瑞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华,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运,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林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海林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0574.71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海林公司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海林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4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30574.71元。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海林公司向**支付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4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30574.71元;2.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3.海林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无论**是否任职人事行政经理一职,**与海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不属于人事经理岗位的工作职责范围。1.**入职时的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并不具备人事行政经理的职责范畴。海林公司应当在**入职时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海林公司未及时与**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及过错在于海林公司。2.即便**后续工作中涉及人事行政工作,但**也不能以人事行政经理的身份决定录用自己,决定者只能是用人单位当时的人事行政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因此,书面劳动合同应由**以外的属于海林公司员工的决定者与**签订。二、**入职时并不具备履行行政人事职责的责任,亦不具备自行制定岗位权利义务的权利。**被录用为人事行政经理后,海林公司具有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情况的法定义务,**上任伊始没有自己告诉自己权利义务的工作义务。因此,**不能在被录用时或录用后代表海林公司向自己履行告知义务或协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三、人事经理只是人事行政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是由用人单位更高级别的人事行政管理组织聘任。人事经理本身并不能决定企业对自己的聘任,在其本人劳动合同的订立上,并不具备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职权及地位。四、海林公司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不管何种理由,均应由海林公司承受。如果本案存在**恶意拒签或者故意漏签劳动合同,海林公司可以用“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证明,而不是以**是人事行政经理的情况认为**应当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海林公司怠于与**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故意不签订或怠于与海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何劳动者没有代表相对方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和资格,故海林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
被上诉人海林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庭询时,**确认人事行政部原有两人,原人事专员离职后,剩其一人。**主张其曾向海林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海林公司索要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但是海林公司未予回应。海林公司主张在**接管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后,曾要求**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故**向海林公司索要劳动合同的电子版本是其工作职责范围。根据双方确认的聊天记录,仅反映了**曾向其同事索要劳动合同的电子版,未能反映**曾要求或者建议海林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对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的岗位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的岗位实际为人事行政部经理。虽然**主张其作为人事行政经理无权决定录用自己,但是本案中双方已经建立事实的用工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仅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从立法目的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系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而用人单位需依赖具体的人事专员、人事经理等进行人事管理和规范用工制度。用人单位的人事专员、人事经理等对于单位不规范用工行为亦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职责。根据双方确认的聊天记录,仅反映了**曾向其同事索要劳动合同的电子版,未能反映**曾要求或者建议海林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主张其曾要求海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信。**作为代表公司行使人事管理权的人事行政经理,对于人事管理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该知悉,但是却在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能督促或建议用人单位与其自己以及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因其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未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小迪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威淞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