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2248号
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综合服务区**(长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4599036X。
法定代表人:许强。
被告: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服务外包产业园B5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89900193。
法定代表人: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1元,由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瑞芳
人民陪审员 樊 进
人民陪审员 汪昌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语嫣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