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元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兵,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3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429元,执行费12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2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逢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