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347号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凤,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洛阳池。

法定代表人:杨小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2623元,由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