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18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爽。
委托代理人邓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二段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许勇刚。
申请执行人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与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24民初472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3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融城支行(开户账号尾号:5254)等账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四川自由贸易区的应收案款,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银行账户冻结余额不足,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4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31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的期限至2022年5月30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兴 文
审判员 邓勇审判员蒋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俊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