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某某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6542号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小河乡木瓜村。
法定代表人:杨继红,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558元,由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