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211号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什县汉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英阿瓦提乡9村。
法定代表人:路彩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诉被告乌什县汉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通用公司以已经和汉易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用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汉易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