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17号办公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石化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安宁四巷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东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5年7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52.32元,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已超出法律依据生效的两年法定期限,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志刚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潘习知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