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65号
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17号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关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玫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