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财保12号
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882632439U),住所地当阳市双莲装备工业园(**高速双莲出口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854675888),住所地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7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账号42×××34)、交通银行宜昌夷陵支行(账号42XX23)的银行存款811904.10元。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已为仲裁保全提供担保。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6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账号42×××34)、交通银行宜昌夷陵支行(账号42XX23)的银行存款811904.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