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4HW9H,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854675888,住所地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7组。
法定代表人:李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0)鄂059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一审判决内容,为双方今后合作考虑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4961元,由上诉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波
审判员 易正鑫
审判员 陶霄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