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5执296-32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丁学府,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申请执行人:周永发,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0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申请执行人:***,女,土家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申请执行人:潘先超,男,土家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曹开全,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向海军,男,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闫友荣,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袁生菊,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何启建,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谭孟碧,女,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书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行人: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8546758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博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684209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阵,该公司股东兼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等27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等27人劳务报酬及利息32151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元,缴纳执行费2480元,合计325207元。被执行人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32030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湖北博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7123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5207元,或扣留、提取其325207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325207元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307元,或扣留、提取其320307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320307元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博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1238元,或扣留、提取其271238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271238元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