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凯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平川路**凯特梅溪紫苑****。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乾明寺居委会乾明路**iv>
法定代表人:聂西安。
被执行人聂西安,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凯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聂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9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聂西安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凯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
2020年09月0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聂西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09月0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09月0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09月09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09月09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09月09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0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41974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41974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