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9***0号
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平川路271号凯特梅溪紫苑6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乾明寺居委会乾明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2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平川路271号凯特梅溪紫苑6栋101号、102号、103号、104号、201号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65388号]、102号房屋[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65389号]、103号房屋[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65390号]、104号房屋[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65391号]、201号房屋[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65392号]的产权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