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客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02执8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客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星。
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伟。
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西安。
被执行人:廖有才。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客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廖有才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客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807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客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702执869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