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平川路271号凯特梅溪紫苑6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乾明寺居委会乾明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聂西安。
被执行人聂西安,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9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217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2018)湘0104民初959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开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匡碧
书记员艾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