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异议人某某、某某与被异议人湖南德客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富玺登集团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702执异62号
案外人***。
案外人***。
委托代理人龙占河。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客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明星。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伟。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西安。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德客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7月21日对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9月18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