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02执8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伟。
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西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2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由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协助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应得款项,并经本院提取,实现债权1183660元。此外经多次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曾彪
审判员许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