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32执29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7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桂林五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拱辰东路拱辰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五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五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61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613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