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财保98号
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法定代表人:廉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南主楼******div>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惠涛大院综合楼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92858.12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210301046020190000128)。2019年12月25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的银行存款992858.12元(账号:41×××9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