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异8号
异议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科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3日,住四川省三合县。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曾 山
人民陪审员 邹永强
人民陪审员 文利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