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4297号之一
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军、恽荔,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1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南主楼1单元7层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科勇,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王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1元(原告已预交2560.5元),减半收取2560.5元,保全费1795元,均由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武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书 记 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