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4297号
申请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军、恽荔,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1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南主楼1单元7层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孙秋,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孙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孙秋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其中在14683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317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孙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孙秋银行存款255000元(其中在14683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317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孙秋的财产)(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其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武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书 记 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