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42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军、恽荔,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1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南主楼1单元7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孙秋,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孙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429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孙秋名下价值255000元的财产(其中在14683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317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孙秋的财产)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孙秋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孙秋的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孙秋名下价值255000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武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书 记 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