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626505元,尚余4626505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银行、互联网银行、公安部车辆、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东
审判员 田应强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梁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