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3145号
原告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河曲县丰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原告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提交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此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献县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荣金辉
审判员 张冬梅
审判员 尹洪利
书记员 张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