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681行审123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周长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上海天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403-1室。
法定代表人:倪志超,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8日作出启自然资执罚[2019]07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自2018年2月起占用大堤西侧、海防公路北侧1664平方米土地,并在上述土地上建造了建筑占地1461平方米的道路、绿化及停车场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1664平方米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建筑占地1461平方米的的道路、绿化及停车场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348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启自然资执罚[2019]07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启东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亚菲
审判员 孙驾飞
审判员 徐施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禇嘉宁